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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济南市有线电视迁移和恢复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财政局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6]25号
济南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随着我市电视事业的迅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深入千家万户。为丰富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字[2005]4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并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成本测算,参照外地价格水平,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利益,确定你中心在办理用户申请移机或暂停后需要恢复信号业务时,迁移费按照每户100元收取,恢复费按照每户50元收取。
  望你中心向用户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财综[2004]53号文件的规定,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的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迁移恢复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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