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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延长全国首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有效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5-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2000年12月12日,我局下发《关于公布全国首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考核结果的通知》(质技监锅(2000)92号),公布了首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的名单,资格有效期为2005年12月。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规定,检验师复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鉴于此批人员分布到各省的数量较少,不利于各省单独组织复试考核。为此,根据各省意见,我局决定延长此批检验师的资格有效期至2008年6月,与全国第二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一起由各省组织复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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