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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2 生效日期: 2005-06-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律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起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充实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治理。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并将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各岗位和生产流程各环节的行为。要搞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中央和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煤炭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其他企业按照《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字(2004)713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七)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狠抓事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和未遂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八)中央和省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保互助活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要求,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中央和省属企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等情况,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要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
  (十)中央和省属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在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明确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省煤炭局负责日常性监督管理。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计划和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四)省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质监局、旅游局、邮政局、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和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煤矿、民用爆破器材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分别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建设厅负责。
  2.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审查验收。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4.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煤矿除外)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煤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国家安全监管局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跨地区中央和省属企业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定管辖。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地区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同意,有权依法责令其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煤矿除外)一次死亡5人以下(含5人)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煤矿企业一次死亡5人以下事故调查处理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各监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积极为企业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辽安监发(2004)108号)进行管理与考核。中央驻辽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出台具体规定前,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三)加强对中央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实施,考核结果与年薪挂钩。对因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以及发生重特大事故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提拔使用。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积极探索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新规律、新特点,经常深入企业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安全生产信息;帮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长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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