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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11 生效日期: 1989-02-1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89]第3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国务院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八年度公司的年检将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结合进行。凡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均应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将按国发(1989)11号文件规定重新予以审核。我局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开始受理此项工作,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结束。现将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有关的工作提纲及表格发给你们,请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司营业执照和全部营业证书一并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逐个进行审核,分别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报》上予以公告。 
 
  附件: 
 
 
1988年度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提纲 
 
  一、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的步骤 
  (一)公司须在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或中直机关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所属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的具体方案后,持批件和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公司需认真填写“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公司在申请年检和重新登记手续时,要认真填报本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留、撤、并”清单一式三份,并附上有关批准文件。 
  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证件材料 
  (一)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少数公司承担某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外,其它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凡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没有党政机关干部兼职或辞去机关行政职务的证明。 
  退(离)休干部在公司任职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证明。 
  (三)公司必须在财务和物资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处理的决定》办理手续,并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凡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 
  (五)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实有资金相符。应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交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经营范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涉及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应提交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其资格证明。 
  (八)公司必须依法纳税,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近期纳税缴款书。 
  (九)公司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缓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已经结案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 
  三、填表要求 
  (一)填写“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要求。 
  1.企业法人名称:要以核准的正式全称填写,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一律无效。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在年检中重新核定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以注册的地址填写。公司经营场地必须稳定一年以上。现地址与原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登记表”,提交“场地”证明。 
  3.法定代表人:属于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填写总经理,经国务院批准设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填写董事长。公司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要办理正式签字手续。法定代表人资格要符合国家规定。 
  4.注册资金和实有资金要相符。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即独立核算公司)的资金。 
  5.生产经营范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专项规定及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重新审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为了核定公司从业人员和业务骨干,除按人数按项目填报外,要另填报“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 
  7.分支机构:是指总公司的直属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等)。各总公司务必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手续,提交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总公司未办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前,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不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公司在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时,遇有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公司应填写变更登记表;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公司填写开业登记表;因合并而终业的公司填写注销登记表。上述三种表格均按一式三份填写。 
  (三)填写“资金平衡表”的要求 
  各公司提交的“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必须加盖本公司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四、章程修订: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等有较大变化的,必须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章程条款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九条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我局。 
  五、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收费办法 
  根据《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二)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记的公司,重新登记时按以下标准收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以后登记的已按上述标准收取登记费的公司,这次重新登记时,均按年检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三)公司在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凡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不再收取年检费。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四)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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