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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197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该《通知》虽针对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银校合作”),利用银行贷款支持学校发展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但对规范所有“银校合作”项目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请各行在通过贷款积极支持高校发展的同时,要规范操作,维护银校各方的利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
教财厅[1999]10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一时期,陆续有一些部属高校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银校合作”),希望通过银行贷款支持学校发展。贷款意向的内容涉及学校教学、科研软硬件的改善,科技成果的转化,校办产业的发展,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个人金融服务等。最高协议贷款额度达10亿元。由于大规模、大力度的“银校合作”尚属新生事物,且影响深远,必须认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现特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性意见。
  一、各校必须本着“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高教法》的有关规定,高校是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各校开展“银校合作”活动,要从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承受能力的关系。贷款前,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要多方比较,反复论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及具体效益;贷款后,要做好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相应保障措施。我部不承担此类贷款的还款责任。各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校内各级贷款项目责任制,不能搞短期行为,不能因为贷款影响学校正常的预算秩序。

  二、不以事业资金为校办企业作担保。各部属高校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对所属校办企业进行管理。校办企业的发展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逐步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银校合作”过程中,各校必须保证学校各项事业资金的安全,不能以事业资金为校办企业的贷款作担保。

  三、大额贷款必须及时报我部备案。为便于我部及时掌握情况,了解动态,研究有关问题,各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贷款必须报我部财务司备案。

  四、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个人贷款业务必须按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许多学校“银校合作”的内容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对这部分业务,各校必须事先充分征求大家的意见,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有关协议,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操作,不能因此影响学校稳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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