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路字第093000330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3000330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一、交通部为执行发展观光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指定观光地区,特订定本要点。
二、观光地区指定申请案之受理、筹组小组勘查与会商事项,由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观光局)执行之。
三、国家公园、森林游乐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农场、休闲农场、休闲农业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经营管理范围等已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其主管法规划设之地区,不适用本要点。
四、直辖市、县(市)政府基于观光发展需要,为塑造地区观光特色,加强管理,得就具有观光价值地区,申请指定为观光地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它机关(构)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建议指定观光地区,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考量符合前项指定目的者,统筹规划后提出申请。
五、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所称重大投资案件之观光游乐业,其观光地区指定作业,申请人得径向观光局提出申请。观光局受理前项申请时,应征询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意见。非属前项所称重大投资案件,由地方主管机关受理、核准、发照之观光游乐业,其观光地区指定作业,依第四点第二项规定程序办理。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指定观光地区,应检附申请书(如附件一)并拟订观光地区指定目的、位置范围、地权地用状况、与相关政府及重大政策配合情形、观光资源特色、游客服务设施状况、旅游现况及潜力、交通状况以及观光产业现况、经营管理计划等数据(如附件二)。
七、观光游乐业得由申请人于筹设阶段,备具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文件,一并提出观光地区指定之申请。
观光游乐业于本要点实施前已依法核准经营者,由申请人备妥申请书、土地权属表(如附件三)、设施对照表(如附件四)及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文件,提出观光地区指定之申请。
八、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指定观光地区前,应就拟指定观光地区范围、划设目的等举办公开说明会。但观光游乐业申请观光地区指定,其申请范围土地均为申请人所有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项观光游乐业申请观光地区指定,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认有扩大范围之必要时,直辖市、县(市)政府亦应依前项规定举办公开说明会。
九、观光局审查观光地区之申请,应依据第六点规定项目进行审查。其有现场勘查必要者,得组成勘查小组,现场勘查评估。
前项勘查小组组成包括二位至六位专家学者及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
十、前点审查结果经会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交通部公告指定为观光地区。
观光地区之指定或不指定,应通知申请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十一、指定观光地区作业流程如附件五。
十二、观光地区指定后之范围变更,准用本要点第四点至第十一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