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港人一字09200096071号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栈埠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处设仓储课、管理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各作业库区、机具所、旅客服务所、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第4条 仓储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仓栈运用及规划事项。
二、进出口货物进仓申请案件处理事项。
三、存仓货物损害赔偿及逾期货物处理事项。
四、货栈登记证之申请、变更、撤销及换照事项。
五、仓栈设施维修执行事项。
六、有关本处防台事项。
七、铁路平交道看栅事项。
八、码头仓栈、办公处所等出(退)租案件处理事项。
九、仓栈设施遭受损坏案件处理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作业规划、督导、协调及建议事项。
二、装卸作业事故处理事项。
三、港区危险品装卸作业技术人员登记建文件事项。
四、货柜(物)装卸量统计及效率分析事项。
五、装卸作业重大违规案件处理事项。
六、国内航线货物商港服务费案件处理事项。
七、公民营拖驳船业管理事项。
八、货柜码头设施出(退)租案件处理事项。
九、货柜码头设施、机具维修保养事项。
一○、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管理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职业灾害防止计画厘订及实施事项。
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安全卫生设施检点及检查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之指导、督导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划及实施事项。
六、劳工健康检查规划及健康管理实施事项。
七、职业灾害调查处理之督导及职业灾害统计事项。
八、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提供及建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各作业库区掌理下列事项:
一、库区设施维护及管理事项。
二、库区各项作业申请书窗体查核、签证及结报事项。
三、装卸作业督导及政令宣导事项。
四、装卸作业劳工安全卫生业务督导事项。
五、装卸作业违规案件处理事项。
六、现场意外及偶发事件处理事项。
七、仓位分配计画、货物收授、分唛、归堆及保管事项。
八、仓栈安全及库区环境清洁维护事项。
九、出租设施巡查及管理事项。
一○、货柜(物)运送单制发事项。
一一、进仓货物短卸、溢卸及破件处理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机具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具需求拟订事项。
二、机具设备及用料管理事项。
三、机具设备维护计画及执行事项。
四、机具设备调派作业管理事项。
五、机具设备操作安全管理事项。
六、车机自用加储油设施管理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旅客服务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港入出境旅客、客运业务服务及改进事项。
二、出境旅客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收缴事项。
三、进出港游客人数统计事项。
四、旅运大楼维护及管理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会报汇办及首长演示文稿制作事项。
二、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三、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人民陈情事项。
四、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五、新闻转核、参观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六、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七、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八、动员准备业务配合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一○、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一一、营业税申报事项。
一二、不属于其它各课、室、所、作业库区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一○、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一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一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五、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六、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七、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编报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一○、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制及推动执行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15条 课、室、所、作业库区主管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6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各课、室、所、作业库区主管及稽查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7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8条 本处各项业务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核定之。
第19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