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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2001]1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提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专业市场是指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场所,包括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市场。


    第三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各种专业市场的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依法征管、公平税负、手续简化、税务公开、文明办税。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或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临时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专业市场纳税人。


    第六条   专业市场的纳税人“户籍”管理一律由专业市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非正常户以及注销登记,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没有固定门点或摊点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办理《税务登记卡》和《纳税记录卡》,实行“两卡”管理;临时到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税源台帐。


    第八条   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具备设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   专业市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分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执行。
     对当期新开业或变更的个体工商户首次核定税款的,在下达《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时,要一并发放《纳税记录卡》。在《纳税记录卡》上打印纳税人基本情况和税费基金核定情况,同时告之纳税人每次申报纳税时应携带《纳税记录卡》。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一)帐证齐全、核算真实,经确认为查账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办理登记卡)被确认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持《纳税记录卡》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就近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在银行申报纳税时,银行根据纳税户自报的微机代码或姓名,通过计算机查出该户本月核定的应征税款,打印出《经营户纳税申报表》,让其签字或盖章,同时收取税款并在《纳税记录卡》中的“税费基金交纳记录栏”内打印出当期已纳的税费基金。
     (三)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办理纳税申报的,是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并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再按程序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免罚的,应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不予处罚决定书》,银行只收税不罚款。
     (四)对未登记的固定经营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固定经营户应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报纳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逾期未申报清册,及时将未申报户按片分解到管理员,由管理员在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催报催缴,并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对催报催缴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征管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开业户需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由经营户申请,管理员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核应供票的发票种类、月最高供票限量、供票方式,经分局(所)审定并签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经营户再次领购发票的,由管理员审核该户税款缴纳情况,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办税服务厅收到经审核签字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后,查询该户上月税款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对缴纳税款的方可供票,并将供票信息录入计算机,否则,应告知经营户上门逐份开具发票。
     零散户开具门票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经营户一律持《纳税记录卡》申报纳税,并有权索取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资料。征管资料主要包括:1、工商登记底册;2、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税种鉴定表、定期定额户月(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等;3、专业市场税收征收台帐、临时经营户税源登记台账、协税征收清册;4、专业市场税收征收月报表;5、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表;6、专业市场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记录;7、税收票证领、用、存登记台帐和报表。


    第十五条   专业市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要在专业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公告栏,将核定税款、征收税款、处罚结果按月公开,接受纳税户的监督;将地税机关的征税程序、核定标准、工作程序、服务监督、处罚依据公开;要定期(一般一个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纳税户代表座谈会,沟通税收管理信息、宣传税收政策。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为便于专业市场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不同的市场管理对象,采取以下不同的征收方式:(一)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并且帐证齐全、核算真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二)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或摆摊设点,但帐证不健全、核算不真实或尚未建帐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收。(三)在专业市场内部和周围地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代征,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款,可委托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按月或按日(次)征收,税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协税工作的管理。如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确有困难的,其税款应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专业市场漏征漏管的日常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地税机关要对专业市场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同时,要积极争取辖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纳税户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管理办法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专业市场的税务机关要定人定岗,实行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项奖励的三单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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