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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926号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中港合资建设经营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二期新辟线设置收费站和收费标准的函》(市政局规费(1999)573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1999)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A型车:7座及以下(含7座)客车,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10元,每车每公里0.71元;
  (二)B型车:8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以下(不含5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15元,每车每公里0.95元;
  (三)C型车:20至40座客车,5吨至15吨以下(不含15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20元,每车每公里1.43元;
  (四)D型车:15吨及以上货车,各种集装箱车,41座及以上客车,行驶全程收费25元,每车每公里1.91元。
  二、在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外环线津静公路处设主线收费站1座,定名为津静收费站;将原京福南西琉城主线收费站撤消,在津涞立交桥与津涞公路交口处设匝道收费站1座,定名为津涞收费站。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与京福南段对接后,实现两条收费路段一线通。为便于管理,方便车户行驶,两路段经营公司实行通行费互为代收、内部拆帐的收费方式。
  四、京沪高速公路(天津北段)收费年限为25年,自建成通车收费之日起计算。
  五、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请你局接文后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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