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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办理低收入户及弱势儿童及少年医疗补助执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社妇字第093004972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台中市政府府社妇字第093004972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低收入户暨弱势儿童及少年医疗补助计划经费审查及核发作业事宜特订定本计划。

二、本计划之主管单位为本府社会局(以下简称社会局)。

三、本计划之补助对象如下:

(一)设籍本市合于社会救助法规定未满十八岁之低收入户儿童及少年。

(二)设籍本市之弱势儿童及少年:

1、符合领取中低收入儿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资格者。

2、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满六岁之儿童。

3、儿童及少年保护个案。

4、安置于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机构及寄养家庭之儿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罕见疾病儿童及少年或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卡之儿童及少年。

6、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儿童及少年。

四、本计划补助项目如下:

(一)健保费:

1、三岁以下符合补助资格未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儿童缴纳健保费。

2、补助儿童及少年未保、中断和欠缴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二)看护费及膳食费:住院期间之看护费、膳食费。

(三)住院费用:

1、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

2、非自愿性住非健保病房之差额,每年最高以五日为限。超过五天或住特等病房者,不予补助。

3、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药费。

(四)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项目。

五、补助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健保费补助:由本府统一造册向中央健保局查询欠费情形,其款项由本府直接缴纳给健保局。

(二)看护费、膳食费

1、看护费:核实补助,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五百元整,每年最高补助三十日。

2、膳食费:依照医院收费标准检据实报实销。

(三)住院费用:除指定医师、特别护士、指定药品材料费、疾病预防与非因疾病而施行预防手术及指定病房费外,补助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检据实报实销。

六、申请人应检具下列表件,于医疗、住院或看护行为发生后,径向户籍地之区公所申请:

1、申请查定表。

2、户口簿或最近三个月内户籍誊本。

3、领款收据正本。

4、申请看护费、膳食费及住院费用补助者之医疗院所诊断证明书(须注明住院天数)、医院主治医师(护理人员或社工员)出具之须雇请专人看护证明、看护费用收据正本、伙食费用收据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所称申请人系指受补助儿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七、资格审定及补助费之核发规定如下:

(一)区公所于受理申请后即予初核,符合规定者即填造查定表(如附件)并同应备文件送社会局复审。

(二)社会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复核其补助资格,并将复审结果函覆申请人及核转之单位后办理拨款事宜。

(三)儿童及少年保护个案及经本府委托安置于公私立育幼机构、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寄养家庭者,由社工员、机构或寄养家庭家长检具申请查定表并同应备文件径向社会局申请。

(四)申请人无故未申请,且不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由社工员代为申请。

八、申请期间:

(一)健保费:于每年五月及九月,由各区公所及本府相关单位造册提出申请送社会局统一核拨。

(二)看护费、膳食费、住院费用:申请人应于费用发生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请。

九、申请人以虚伪不实文件申请补助或重复申请者,社会局应即停止补助,并追回其已领之补助费用,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本计划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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