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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鹰府办发〔2006〕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案件的查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据《条例》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单位,由管理中心派员开展初步调查。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发现有以下违反《条例》行为的单位,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管理中心批准立案。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未进管理中心专户自行管理的;
  其它违反《条例》行为的。
  第六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说明的事项:
  单位基本情况;
  案由;
  基本事实;
  执法人员意见;
  管理中心意见。
第三章调查
  第七条管理中心指派两人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审议。《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执法人员签名等。
第四章审查
第十条管理中心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对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不当的,要求执法人员修改;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要求执法人员纠正;
  (五)超出管辖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调查终结,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管理中心名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构成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决定处罚前,由执法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报管理中心批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五章送达
第十四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收,执法人员应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决定书留置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应纳入财政专用帐户,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符合听证范围要求听证的,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管理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妨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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