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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质监局关于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107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区质监局《关于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涪质监(2003)101号)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
区质监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区人民政府:
  “土锅炉”是用废旧油桶或铁皮加工而成,未经国家法定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无安全保护装置,带有蒸汽压力的一种极易爆炸的简易锅炉。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土锅炉”,而我区城乡违规加工、使用“土锅炉”的现象比较突出。因其多在室内进行加工,使用场所也很隐蔽,一旦在人口稠密区发生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近几年来,在全国和重庆市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土锅炉”爆炸致人伤亡的事故,我区也发生过“土锅炉”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
  为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质监函(2003)3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锅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安全隐患严重的实际情况,从根本上遏制“土锅炉”泛滥的势头,现将在全区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未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设计、生产的容积大于或等于30L承压蒸汽锅炉;出口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改变使用性质,将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或擅自将开水锅炉改烧蒸汽的锅炉。
二、整治重点
  此次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是:个体服装加工业、印染业、豆腐作坊、屠宰业、轮胎修补业、小食品加工业、熨烫业、小旅社、洗澡业以及其它生产行业。
三、整治时间
  从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2月20日止,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时间安排为: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1月5日);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4年1月6日至1月20日);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月21日至2月5日);第四阶段:督促落实阶段(2004年2月6日至2月20日)。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由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制,积极组织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彻底摸清本辖区、本系统“土锅炉”的分布和数量。要组织辖区内的工商所、派出所、村(居)委会开展拉网式清理,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严格清理整治,做到不留死角,确保本辖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凡因漏报、漏检造成“土锅炉”爆炸等严重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区质监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整个工作的协调及政策解释和技术咨询工作(联系电话:72225080),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集中整治、落实整改措施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力量对整治结果检查验收。
  (二)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土锅炉”反弹。在整治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土锅炉”进行破坏性处理,发现一台销毁一台,对“土锅炉”的生产者、使用者要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本次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紧紧围绕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及生产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能力,努力营造“依法使用设备,人人关心安全”的舆论氛围,使“土锅炉”无藏身之地。
  (四)采取疏堵结合办法。在打击“土锅炉”的同时,要有满足安全要求的替代品。区质监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各类锅炉的用户提供适用的产品及有关信息的咨询,及时办理锅炉入户登记使用手续,指导企业抓好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紧清理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人民过上喜庆、祥和的春节,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开展“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区质监局,由区质监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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