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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 2002-12-0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31/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新聞局標誌

 

一、更改由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核准的新聞局標誌。有關更改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之特徵及顏色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內,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新聞局可繼續沿用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印件。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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