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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农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牧)厅(局、委):
  近几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与我国作为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的地位相比,农药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药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农药执法监督工作还不到位,市场上农药标签和产品质量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依法全面履行农药管理职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农药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农药登记管理、质量检测、生物测定、残留监测及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完善和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操作性强的农药管理地方规章。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有关规章的清理、配套制度的制定、农药管理方式的改进等工作。要加强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农药应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各级农药检定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农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农药管理机构和队伍是农药管理工作的基础。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农药管理的具体工作,必须按《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应有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为切实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各省要按照责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专门从事农药检定的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农药检定机构的检测试验设施是农药登记和管理的必要手段,要不断加强;凡从事农药管理的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检定机构建设,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市县应明确承担农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及人员。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农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大资金投入,保证执法经费,确保公正执法。当前,承担农药质量与残留监测中心国债项目的省市,要切实抓好项目建设,使其尽快发挥在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农药市场部分产品质量不高和标签问题较多的情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检定机构在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活动中,要加强高、剧毒农药复配制剂、蔬菜水果茶叶用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和农药标签抽查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对违规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94、199、274和322号公告,使高毒农药和剧毒鼠药的禁限措施落到实处。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抓好“毒鼠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扶持、宣传诚信守法农药企业和优质农药产品。要积极引导和大力推进农药连锁经营等流通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农药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继续开展农药残留监控工作
  农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建设,加强农业生产领域安全用药控制。要继续重点做好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和出口基地及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农药残留的动态监测。抓紧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和限量标准制定工作。加大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各地农药残留检测水平。要组织开展重大病虫害发生情况及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深入分析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从解决实际生产问题入手,全面推进农药残留监控工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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