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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综理本市原住民事务,规划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针及计画,办理有关保障原住民权益及处理族群关系之相关事项并促进原住民之经济、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权益等事项。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任命之,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委员十六至二十二人为无给职,由市长分别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专家学者代表。

前项委员中,妇女代表名额应占委员总额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表名额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三分之一。

第一项委员任期为二年,连聘得连任一次;任期内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未满之任期为止。

第4条 本会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掌理原住民政策之策订规划、权益保障、研究发展与施政计画、文化中心之规划筹建及综合业务等事项。

二、第二组:掌理原住民文化保存与推广、教育发展语言保护、艺术、体育及其它人才培育等事项。

三、第三组:掌理原住民职业训练与就业辅导、劳工权益、创业贷款、保留地之开发、规划、执行及公营市场摊位登记等事项。

四、第四组:掌理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难救助、医疗保健、儿童、老年福利、妇女权益保障、青少年辅导、住宅政策规划与执行及原住民社会团体之辅助与指导等事项。

第5条 本会以每月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6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组长、视察、专员、社会工作员、组员、技士、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各职称人员应优先任用具任用资格原住民。

第7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台北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 条 本会会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委员。

二、主任秘书。

三、专门委员。

四、秘书。

五、组长。

六、会计员。

七、人事管理员。

第11 条 本会得依中央补助款及业务需要,聘用研究人员三人及约雇工作人员十二人,办理本市原住民问题之研究分析及相关事务。

第12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会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会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编制表             │
  ├──────┬─────┬───┬────────────┤
  │职    称│官   等│员 额│备    考      │
  ├──────┼─────┼───┼────────────┤
  │主 任 委 员 │     │  一│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
  │委    员│     │   │            │
  ├──────┼─────┼───┼────────────┤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专 门 委 员 │简   任│  一│            │
  ├──────┼─────┼───┼────────────┤
  │秘    书│荐   任│  一│            │
  ├──────┼─────┼───┼────────────┤
  │组    长│荐   任│  四│            │
  ├──────┼─────┼───┼────────────┤
  │视    察│荐   任│  一│            │
  ├──────┼─────┼───┼────────────┤
  │专    员│荐   任│  一│            │
  ├──────┼─────┼───┼────────────┤
  │社会工作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技    士│委任或荐任│  一│            │
  ├──────┼─────┼───┼────────────┤
  │组    员│委任或荐任│  六│            │
  ├──────┼─────┼───┼────────────┤
  │办  事  员│委   任│  二│            │
  ├──────┼─────┼───┼────────────┤
  │书    记│委   任│  二│            │
  ├──────┼─────┼───┼────────────┤
  │会  计  员│委任至荐任│  一│            │
  ├──────┼─────┼───┼────────────┤
  │人事管理员 │     │ (一)│            │
  ├──────┼─────┼───┼────────────┤
  │      │     │二十五│            │
  │合    计│     │(十七)│            │
  │      │     │ │ │            │
  │      │     │(二三)│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视察、专员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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