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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3 生效日期: 2002-04-23
发布部门: 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资[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执行《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公司设立或合同、章程变更批准日为准,在2002年4月1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该类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新的《指导目录》,其项目确认书由上述审批部门出具。

  二、对2002年4月1日前批准的上述项目,于4月1日后出具项目确认书的,仍按原《指导目录》执行。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通知的精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8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即4月1日以后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指导目录》执行。对属于《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于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进口船舶(含特殊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由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船舶、飞机也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F”,例如,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F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F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税号范围已按200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现一并下发(见附件2 )。上述商品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略)
  2、《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02年税则目录项对应)
  附件2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02年税则目录项对应)
序号 商品名称 2002年版税则号列                备注
1  电视机 8528.1210 8528.1291 8528.1292 8528.1293 8528.1310 8528.1320 8528.1330 8258.1340 8258.2100 8258.2200 8528.3010 8528.3020
2  摄像机 8525.3091 8525.3099 8525.4041 8525.4042 8525.4049
3  录像机 8521.1011 8521.1019 8521.9090
4  放像机 8521.1020 8521.9010 8521.9090
5  音响设备 8518.1000 8518.2100 8518.2200 8518.2900 8518.4000 8518.5000 8519.全税号 8520.3210 8520.3300 8527.1200 8527.1300 8527.1900 8527.2100 8527.2900 8527.3100 8527.3200 8527.3900
6  空调器 8415.1010 8415.1021 8415.1022 8415.2000 8415.8110 8415.8120 8415.8210 8415.8220 8415.8300 不包括中央空调
7 电冰箱 电冰柜 8418.10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110 8418.2120 8418.2130 8418.2200 8418.2900 8418.3021 8418.3029 8418.4021 8418.4029 8418.5000
8  洗衣机 8450.1110 8450.1120 8450.1190 8450.1200 8450.1900 8450.2000 8451.1000
9  照相机 9006.4000 9006.5100 9006.5300 9006.5900
10 复印机 9009.1110 9009.1190 9009.1210 9009.1290 9009.2110 9009.2190 9009.2210 9009.2290 9009.3010 9009.3090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3011 8517.3013 8517.3019 8517.3091 8517.3099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71.3000 8417.4140 8471.4940 8471.5040 8471.6010 8471.6031 8471.6032 8471.6033 8471.6039 8471.6050 8471.6060 8471.6070
13 电话机 8517.1100 8517.1910 8517.1990
14 无线寻呼机 8527.9010 8525.1090 8525.2022 8525.2023 8525.2092 8525.2099   8525.1090仅指无线寻呼系统基地台
15 传真机 8517.2100
16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 8470.2100 8470.2900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8469.1100 8469.1200 8469.2000 8469.3000
18 汽车 8702.全税号 8703. 全税号 8704. 全税号
19 摩托车 8711. 全税号
20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  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说明:对“成套设备”内含的本附件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按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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