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5 生效日期: 2003-07-05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酒政发[200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去年10月,中央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县(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县(市、区)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迟缓、就业岗位开发力度不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不落实,工作尚未取得明显实效。当前,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再就业率低,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增加了不确定因素,给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对吸纳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影响更大,实现今年工作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3]63号),提出了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为社会提供1万个就业机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4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目标责任
  (一)全市各级政府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两个务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再就业工作经常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证。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分解任务,按月、按季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计划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建设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公安局、统计局、编办、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酒泉中心支行和市总工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部门行动,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对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及时提供小额贷款;要统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落实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落实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政策。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街道社区工作机构要聘用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七)落实再就业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等再就业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2003年度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将与各县(市、区)实际投入资金的情况和净增就业岗位数、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数、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数和再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挂钩。
  (八)加快完善配套政策的实施。各县(市、区)要在今年7月20日前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实施办法,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确保7月份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劳动保障、财政、编办、民政等部门要联手推进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要尽快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网络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并制定更加灵活、简便、宽松的政策规定,努力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经贸委、劳动保障局要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7月底以前确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落实担保基金,解决小额贷款问题。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做好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初审和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等工作。人民银行要督促各经办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十)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制定实施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要正确处理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指导,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审核批准,按政策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50%,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三年。
  (十一)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中介服务、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就业渠道,发展具有酒泉特色的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容量;积极开发城市社区就业岗位,重点开发托幼托老、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以及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维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鼓励改制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开展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岗位和机会,全市今年为全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万个,已分解到各县(市、区)的任务要全面落实。

  四、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
  (十二)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推行上门、即时和承诺服务,推广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市级劳动力市场要按市政府确定的时限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援助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开通劳动保障公益服务“12333'热线电话,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讯、劳动保障政策咨讯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建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向一些经济效益好、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下达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指导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重点就业援助。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要在交通、城市、治安、社区、物业、车辆、公共管理等方面开发协助管理员的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十四)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政策保障基本生活。
  (十五)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十六)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7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劳动保障局要按月汇总各县(市、区)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并进行通报,以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县(市、区)自查与市上督办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十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开展经常性的企业用工情况的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十八)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热线、服务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宣传和咨询服务。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七、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再就业工作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再就业工作。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保证措施到位。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再就业工作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街道社区工作平台建设,强化“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计划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物价部门要把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以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在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中,拓宽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渠道,切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各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支持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的扶持政策。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地,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掌握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营业手续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问题。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的职责要求,尽快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并与7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二○○二年七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