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56号
湖北龙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复查核实,你公司在江西的《家庭医生报》等媒体上刊播的标有国药广审(文)第1999040234号的“熊胆乙肝”药品广告,其大部分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十三 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司决定从即日起撤销该药品的国药广审(文)第1999040234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责成你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回原药品广告审查机构,并停止刊播该违法的药品广告。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