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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外环东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1-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85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中港合作建设经营外环东路设置收费站和收费标准的函》(市政局规费(1999)534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在外环东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1999)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各种拖拉机,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二)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
  (三)21座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四)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30元;
  (五)15吨以上货车、各种集装箱车,每通行一次收费45元。
  二、在外环东路海河桥以南设收费站一座,站名定为:外环东路海河南收费站;在外环东路新开河桥以南设收费站一座,站名定为:新开河南收费站。实行两站一体,一票通过,即:在12小时内,一处交费,另一处不再重复交费。
  三、外环东路收费年限为28年,从建成通车收费之日起计算。
  四、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五、请你局接文后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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