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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部清[1999]902号

为了解决目前电信资费标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促进国民经济及信息产业的发展,现对部分电信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降低因特网业务资费。取消拨号上网的网络使用费和通话费分段计收的办法。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4元/小时收取,拨号上网的通话费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减半收取;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取消对“2M”及“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的租用限制,由只租给基本电信业务运营者扩大到全体用户,同时制定“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的试行资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规范固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的收取标准,现行标准高于300元/线的,一律降到300元/线以内,现行标准低于300元/线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借机涨价。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计费软件的修改十分复杂,因特网拨号上网通话费的调整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M及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资费表
 (元/月)
--------------------------------------------
|     | 本地网营  | 本地网营 |      | 省际800公  | 省际800公  |
| 速率  |       |      | 省 内  |       |       |
|     | 业区内   | 业区间  |      | 里以内   | 里及以上  |
|------------|------|------|-------|-------|
| 2Mbps | 5810    | 10000   | 14180   | 25340    | 31710    |
|------------|------|------|-------|-------|
| 8Mbps | 20920   | 36000   | 51050   | 91220    | 114160   |
|------------|------|------|-------|-------|
| 34Mbps | 75310   | 129600  | 183780  | 328390   | 410980   |
|------------|------|------|-------|-------|
| 155Mbps| 271120   | 466560  | 661610  | 1182200   | 1479530   |
--------------------------------------------

 附录:关于部分电信资费调整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29日信息产业部清算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46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清(1999)902号)和《关于降低分组交换业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874号)谅悉,现就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461号)的补充通知
 1.原文第一条“将中国电信出租给经营性互联网2兆带宽的国际半电路(国内端)租费由现行每月32万元降到22万元”更正为“将中国电信出租给互联网2兆带宽的国际半电路(国内端)租费由现行每月32万元降到22万元,同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技网租用电路的优惠办法维持不变”。
 2.原文第三条中“将中国电信和吉通公司向互联网服务商收取的实行包月制的网络使用费,平均降低45%”更正为“通过数字专线入网的包月制的网络使用费,平均降低45%”。
 3.原文第六条中“每分钟资费按现行每小时资费标准4元除以60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部分按四舍五入计算”更正为“每分钟资费按现行每小时资费标准4元除以60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部分按四舍五入计算,每小时最多收取4元”。
 二、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清(1999)902号)的补充通知
 1.取消拨号上网的网络使用费和通话费分段计收的办法后,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00-24:00和非假日23:00-次日8:00减半计收的办法维持不变。
 2.拨号上网用户的营业区内通话费减半收取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电信经营的互联网,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互联网和社会上的ISP。
 3.拨号上网通话费减半收取后,用户拨号上169网的通话费参照163网执行。
 三、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分组交换业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874号)的补充通知
 1.目前,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限制多个拨号用户使用同一账号上分组网,因此对电话拨号用户国内通信费的包月制收费办法更正为“每户每月100元(含端口基本费),限定使用时长为每月744小时,即每月按31天,每天按使用24小时计算,超过部分按照每分钟0.10元收取”。本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计时方式的通信费,继续执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及非假日23:00-次日7:00减半计收的优惠办法,包月制方式不享受减半收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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