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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1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既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部署学习的基础上,狠抓落实。要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和各类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的系统培训。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的宣传,使他们了解行政复议赋予的权利,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于应当受理的案件,要依法受理,不得推诿。严格按照行政复议中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复议案件。卫生行政复议中规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复议案件。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复议机构,按时、如实提出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解决复议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三、健全卫生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根据行政复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证法制机构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规定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使卫生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卫生法制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要由政策水平高,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人员担任。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复议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卫生立法工作,卫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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