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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 1999-07-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我市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税收征管形式。我市征管分工的基本原则是:中央驻津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市级税收,按系统(条)征管;区县属单位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按属地(块)征管;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三产”企业,视其经济性质确定按条或按块征管。实践证明,这种征管形式分工比较科学、明确,基本适应我市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既有利于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按系统研究制定财税政策,又较好地调动了区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效果是积极的。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制定“财税优惠政策”,互相挤挖税源,有的区县甚至安排市属企业转入区县注册,从而挤占市级财政收入。一些纳税人则采取异地注册、经营的方法,逃避税务机关监控,偷逃国家税收。目前,这种现象有蔓延之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的有效运行和全市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下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偷、漏、逃、骗税的行为。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现就我市下半年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坚持既要保证市级财政收入,同时兼顾各区县目前的财政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我市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分工要求,严格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对违反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的异地注册、经营问题予以纠正,对被挤占的市级收入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中央驻津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按系统征管,在原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纳税人(包括部分外资商业企业、部分国际贸易企业、进出口加工企业和中散公司等以及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钢铁炉料交易市场、北方食粮交易市场、石油化工交易中心、北方技术交易中心、纺织原材料交易市场、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北洋天津钢材交易市场、天津汽车工业品交易中心等九大市场),仍由上述三区税务机关征管和换发税务登记证。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武清逸仙科学工业园、汉沽化学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区注册的纳税人,仍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机关征管和换发税务登记证。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由企业管理机构实际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管和换发税务登记证。

  六、其它纳税人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管和换发税务登记证。

  七、本意见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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