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1 生效日期: 2004-01-3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4]5号
目前全国各流域正处于枯水期,地表径流急剧下降,自净能力减弱,从以往情况看,这是跨省界污染事故和纠纷易发时期。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确保全国人民过一个祥和、安定的春节,迎接“两会”的顺利召开,请各地于2004年1月-2月底组织开展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严防跨省界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跨省界污染隐患苗头问题的协调和处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各自辖区开展一次跨省界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水质水情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部位和单位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
  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总局近两年对晋、蒙、陕交界区域,浙皖交界区域,黔桂边界红水河,晋、冀、豫、鲁交界漳卫南运河,鲁苏交界石梁河水库、龙王河及南四湖流域,太湖流域的苏州嘉兴边界地区,冀津沧浪渠流域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协调处理意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以及各地造纸、化工、印染、水泥、炼焦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地区的现场检查,及时启动限产限排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协调处理意见明确的各项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跨界污染事故。
  三、对公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年来反映突出的污染事故和纠纷问题,要进行回顾性检查;对群众多次投诉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上下游要主动联合实地调查,摸清情况,找准对策,妥善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公众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反馈。
  四、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与水利、城建以及流域机构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水量变化、闸坝调控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等,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