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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县适龄入学儿童暂缓入学申请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5 生效日期: 2004-03-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3040003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云林县政府府教特字第093040003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依据教育部订颁强迫入学条例第十二条。

二、申请资格:

适龄国民因身心障碍、疾病、发育不良、性格或行为异常等因素达到不能入学之程度,经云林县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审核。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暂缓入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具申请表乙式四份(如附件一),检附证明文件向学区就读学校申请,由该校将申请表件函送本县鉴辅会(特教课)。

(二)经本县鉴辅会审核同意暂缓入学后,由本府核发申请者暂缓入学通知书,并副知申请者就读学区学校及所属乡镇市公所免予强迫入学。

(三)应检附证件:

1.户口簿影本

2.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3.公立医院证明文件(六个月内)

4.缓读期间内之辅导计划(附件二)─请原就读之学前教师会同家长共同拟定。

(四)申请期限: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四、各设籍学校应将核定申请暂缓入学学生建档,于次年主动通知该生注册及新生报到,将该生编入一年级,并协助学生入学相关福利服务申请等事宜。

五、暂缓入学申请以一年为限。

六、为免影飨学生权益,凡于九月开学后再申请暂缓入学者,于鉴辅会未同意暂缓入学前,应先到学校上课,以免申请缓读未通过,造成学生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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