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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379号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更换<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说明及工本费的请示》(甘老工办发(2002)18号)收悉。鉴于经省政府同意重新制发和更换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以甘肃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发,由更名后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放,且新证采用专用纸张过塑,增加现代防伪标识、本人数码相片等内容,印制成本费用相应增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8)263号文制定的收费标准显得相对偏低,己无法适应目前新证的发放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发和更换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8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标准,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老龄办收取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核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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