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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A章: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豁免)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87章第18条)

[1978年9月22日]

(本为1978年第2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豁免)令》。

第1A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6/11/2000

(1)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个人财物”(personaleffects)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财物或财产─(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a)用任何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制成而含有下述成分者─(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i)如属Elephantidae所有种(象)的象牙或象牙部分,且是由任何人进口的制成品,并获署长信纳并非作贸易或业务用途者,则不超过一公斤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或(1989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ii)如属Elephantidae所有种(象)的象牙或象牙部分,且是由任何人出口或拟出口的制成品或由任何人管有或控制的制成品,并获署长信纳并非作贸易或业务用途者,则不超过5公斤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或(1989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iii)如属其他情况,则“制成品”定义内(a)至(j)段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或东西;(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b)处于天然形态的人工繁殖植物。(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制成品”(manufacturedproduct)就任何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而言,包括以下各项─

(a)任何成衣、领带、颈巾、手套、帽,或其他衣着物品或头饰,或任何一对或一套该等物品;

(b)任何一双鞋、凉鞋、靴或其他鞋履物品;

(c)任何皮夹、小钱袋、袋、手提包、挂肩式手提包、箱盒、手提箱或公文包;

(d)任何带子、袜带、背带或表带;

(e)任何首饰、饰物、领带别针、袖扣、烟嘴,或任何一对或一套该等物品;

(f)任何梳或眼镜框;

(g)任何手柄(包括任何刀柄或匕首柄)、器皿、杯或刀具,或任何一对或一套该等物品;

(h)任何装饰品、镇纸或其他供摆设的物品;

(i)任何家具或陈设品;

(j)任何乐器;及

(k)如属Elephantidae所有种(象)的任何象牙或象牙部分,则包括任何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而该象牙或象牙部分是成为或构成任何印章或图章、棋子或(e)至(h)段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或东西或供穿戴或摆设的任何其他物品者;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i)任何皮(包括毛皮、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但成为或构成(a)至(k)段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或东西者除外;

(ii)任何剥制的标本;

(iii)任何毛毡、地毡、挂墙毡或其他覆盖地面或墙壁的物品;

(iv)任何整个的硬外壳;或

(v)如属Elephantidae所有种(象)的任何象牙或象牙部分,则任何未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而不论其形态如何。

(2)在本命令中,凡提述Elephantidae所有种(象)的任何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时,须解释作提述经雕刻、磨光或加工至使署长能信纳其工序已完竣或大致完竣以致可供消费者使用的象牙或象牙部分,而凡提述任何未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时,须解释作提述其工序并非如上所述已完竣或大致完竣者。(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88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第2条 就植物标本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第4、5及6条不适用于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经干制及压制成植物标本的任何列明植物。

(1985年第348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就某些动物标本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01/01/2000

本条例第4、5及6条不适用于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任何列明动物或任何列明动物部分的尸体标本且是获署长信纳用作供科学或教育研究或供博物馆陈列者。

(1985年第34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4条 (由1989年第335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就管有或控制某些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及列明植物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16/11/2000

(1)本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管有或控制─(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a)(i)任何Psittaciformes所有种(俗称鹦鹉);或

(ii)任何CROCODYLIA所有种(俗称钝吻鳄、鳄鱼或长吻鳄)的肉,但供贸易或业务用途者除外;

(b)任何在本条例附表1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列明动物;

(c)任何在本条例附表2第2部第3栏所指明的列明动物部分;(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d)任何在本条例附表3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列明植物;或(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e)任何人工繁殖的在本条例附表3第1部指明的植物,但如第(2)款另有规定则除外。(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2)凡第(1)(e)款提述的任何人工繁殖植物是拟作贸易或业务用途,而管有或控制该植物的人采用处长指明的格式(或并非署长所指明、但列明须在指明格式内提供的资料的其他格式)就该植物备存交易纪录,则本条例第6条方不适用于该植物的管有或控制。(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1985年第34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第6条 就进口以列明动物部分及列明植物制成的制成品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并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本条例第4条不适用于以下述任何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制成的制成品的进口─(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a)任何列明动物部分,但以下动物的任何动物部分除外─

(i)在本条例附表6第1部第2栏内所指明者;或

(ii)在附表第III部所指明者;或

(b)任何列明植物,但在本条例附表6第2部第2栏内所指明的任何植物除外。

(2)只有在由出口国家的主管当局就第(1)款所提述的制成品批出或发出的获署长信纳的有效许可证、准许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出示后,该等制成品方可进口。(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第7条 就管有或控制以列明动物部分及列明植物制成的制成品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20/03/1998

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以下述任何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制成的制成品的管有或控制─(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a)任何列明动物部分,但以下动物的任何动物部分除外─

(i)在本条例附表6第1部第2栏内所指明者;或

(ii)在附表第III部所指明者;或

(b)任何列明植物,但在本条例附表6第2部第2栏内所指明的任何植物除外。

(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第8条 就个人财物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16/11/2000

(1)本条例第4、5及6条不适用于下述个人财物的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

(a)以任何列明动物部分(附表第III部所指明的动物的任何动物部分除外)或以任何列明植物制成的个人财物;或

(b)处于天然形态的人工繁殖植物的个人财物。(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2)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人在其通常居住的国家以外地方获得而又正进口该国家的个人财物,但第6及7条则就该等个人财物而适用,犹如在第6及7条内对制成品的提述,是对该等个人财物的提述一样。(1990年第23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第9条 就管有或控制皮及珊瑚等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01/06/2004

本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管有或控制─

(a)以下动物的皮(包括生皮或皮革)或其中部分─

(i)Alligatormississippiensis(美洲鳄);

(ii)Caimancrocodiluscrocodilus(眼镜短吻鳄);

(iii)Caimancrocodilusfuscus(眼镜短吻鳄);

(iiia)Caimancrocodilusyacare(眼镜短吻鳄);(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iv)Crocodylusnovaeguineaenovaeguineae(新几内亚鳄);

(v)Dracaenaguianensis(闪光蜥);

(vi)Tupinambis所有种(双领蜥);

(vii)Varanusniloticus(尼罗巨蜥);

(viii)Varanussalvator(泽巨蜥);

(ix)Pythoncurtus(短尾蟒蛇);

(x)Pythonmolurusbivittatus(印度蟒蛇);

(xi)Pythonreticulatus(网纹蟒蛇);

(xii)Pythonsebae(非洲蟒蛇);

(xiii)Struthiocamelus(鸵鸟);或(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xiv)(由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废除)

(xv)Rheaamericanaalbescens(美洲鸵);

(b)ANTHOZOA(珊瑚)的骨骼;(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c)HYDROZOA(珊瑚)的骨骼;(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d)(由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废除)

(e)Panaxquinquefolius(美国人参、花旗参)的根;

(f)Ptyasmucosus(滑鼠蛇);

(g)Najanaja(眼镜蛇);

(h)Ophiophagushannah(眼镜王蛇);

(i)Ranahexadactyla(六趾蛙);(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j)Ranatigerina(虎纹蛙);(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k)Tillandsiaharrisii(哈里斯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l)Tillandsiakammii(卡米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m)Tillandsiakautskyi(考特斯基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n)Tillandsiamauryana(莫里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o)Tillandsiasprengeliana(斯普雷杰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p)Tillandsiasucrei(苏斯莱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q)Tillandsiaxerographica(旱图狄氏凤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r)Dionaeamuscipula(酒神菜);(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

(s)Pericopsiselata(凸圣豆);(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t)Swieteniamahagoni(马哈贡尼桃花心木);(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u)Hyaenabrunnea(棕鬣狗)(不包括活生动物);(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v)Hippopotamusamphibius(河马)(不包括活生动物);(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w)Saigatatarica(赛加羚羊)(不包括活生动物);(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x)Lissemyspunctata(缘板鳖)(不包括活生动物);(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y)Pterocarpussantalinus(茜草叶紫檀);(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z)Prunusafricana(非洲李);(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

(za)Taxuswallichiana(瓦氏紫杉);(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b)Aquilariamalaccensis(沉香);(1995年第34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c)Pycnonotuszeylanicus(黄冠鹎);(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d)Leiothrixargentauris(银耳相思鸟);(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e)Leiothrixlutea(红嘴相思鸟);(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f)Liocichlaomeiensis(灰胸薮);(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g)Tangarafastuosa(多彩唐加拉雀);(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h)Amandavaformosa(绿色唐加拉雀);(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i)Paddaoryzivora(爪哇禾雀);(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j)Graculareligiosa(鹩哥);(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k)ACIPENSERIFORMES所有种(鲟鱼)(不包括本条例附表6第1部第2栏指明的物种);(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zl)Picrorhizakurrooa(库洛胡黄连)的根;(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zm)Nardostachysgrandiflora(匙叶甘松)的根;(1999年第3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zn)Garrulaxcanorus(画眉);(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zo)Cuora所有种(闭壳龟)(不包括Cuoratrifasciata(金钱龟));(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zp)Panaxginseng(人参)的根;(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zq)Cistanchedeserticola(肉苁蓉)的根;(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5号法律公告)

(zr)Adonisvernalis(春福寿草);(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5号法律公告)

(zs)Rhincodontypus(鲸鲨);(2004年第5号法律公告)

(zt)Cetorhinusmaximus(姥鲨);(2004年第5号法律公告)

(zu)Hippocampus所有种(海马)(不包括活生动物);或(2004年第5号法律公告)

(zv)Swieteniamacrophylla(大叶桃花心木)。(2004年第5号法律公告)

(1990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就进口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及列明植物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16/11/2000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本条例第4条不适用于下述者的进口─

(a)任何在本条例附表1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列明动物;

(b)任何在本条例附表2第2部第3栏所指明的列明动物部分;(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c)任何在本条例附表3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列明植物;或(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d)任何人工繁殖的在本条例附表3第1部所指明的植物。(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2)只有在由出口国家的主管当局就第(1)款所提述的列明动物或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视属何者而定)批出或发出的获署长信纳的有效许可证、准许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出示后,该等动物、动物部分或植物方可进口。(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68号法律公告)

第11条 就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某些列明植物而作出豁免 版本日期 18/02/2002

本条例第4、5及6条不适用于以下植物物种的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

(a)下列CACTACEAE科杂交种的人工培植植物─

(i)Hatioraxgraeseri(EasterCactus);

(ii)Schlumbergeraxbuckleyi(巴氏仙人掌);

(iii)Schlumbergerarusselliana(露氏仙人掌)xSchlumbergeratruncata(蟹爪);

(iv)Schlumbergeraorssichiana(奥氏仙人掌)xSchlumbergeratruncata(蟹爪);

(v)Schlumbergeraopuntioides(掌状仙人掌)xSchlumbergeratruncata(蟹爪);

(b)下列CACTACEAE科栽培种的人工培植植物─

(i)Schlumbergeratruncata(蟹爪);

(ii)Opuntiamicrodasys(黄毛掌);

(iii)缺少叶绿素、嫁接在Harrisia'Jusbertii'(卧龙)、Hylocereustrigonus(三棱量天尺)或Hylocereusundatus(量天尺)嫁接原种上的Gymnocalyciummihanovichii(瑞云球)的变型;

(c)归化或人工培植的CACTACEAE科Opuntia属Opuntia亚属植物的各茎关节(叶枕)、其部分及衍生物;

(d)归化或人工培植的CACTACEAE科植物的果实、其部分及衍生物;

(e)EUPHORBIACEAE科Euphorbiatrigona(三角大戟)栽培种的人工培植植物;

(f)人工培植的Vanilla属植物的果实、其部分及衍生物;

(g)Cyclamenpersicum(伊朗仙客来)栽培种的人工培植植物(休眠块茎除外)。

(2001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7及8条]

第I及II部

(由1994年第9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III部 不获豁免受第4、5及6条规限的列明动物部分

1.Ursidae所有种(例如:大熊猫、熊)。

2.Rhinocerotidae所有种(犀牛)。

(1988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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