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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8 生效日期: 1993-08-28
发布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编[1993]4号

按照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的要求,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等情况,现对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限额和必设机构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执行。
  一、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一般设55个左右。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省、可略多于55个;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省、自治区,应少于55个;经济不太发达、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应更少一些。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设75个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贸易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人事厅、劳动厅可分设也可合设。

  二、自治州的党政工作机构设置35个左右。地区党委和行署的办事机构设30个左右。
  自治州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教育局(或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党政必设机构参照自治州的机构设置。

  三、市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限额按市的分类确定。一类市设60个左右;二类市设50个左右;三类市设30个左右;经济不太发达、人口较少的市应设得更少一些。

  一、二、三类市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一二类市可设政策研究室。一、二类市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贸易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局、劳动局可分设也可合设。三类市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或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或人事与劳动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县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限额按县的分类确定。一类县设30个左右;二、三类县设25个左右;四类县设20个左右。

  一、二、三类县党委应设机构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政府应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农业局、教育局(或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或人事与劳动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四类县党政应设机构还可以更综合一些。

  五、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限额按乡、镇的分类确定。一类乡、镇可设置党政、财经、社会事务、乡村建设等4-5个综合性办公室;二类乡、镇可设置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和民政、文教卫生、乡村建设、计划生育等助理员;三类乡党委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政府设民政、财政、生产、科教文卫、计划生育、乡村建设等助理员,不设职能机构。

199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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