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4]90号
民航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