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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近来,少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聘请香港澳门台湾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妨碍了广播影视对港澳台交流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影视对港澳台交流在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下,健康、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总局直属单位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三、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
   2.不得单独主持节目;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四、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
   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
   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五、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
   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2.不得由港、澳、台从业人员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六、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
   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须事先报批。

  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
   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八、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须事先报批,但上述规定可酌情放宽。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和直属各单位须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对节目内容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政治敏感问题。

  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对此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瞒报、漏报、虚报的事情发生,一经查实,将给予处罚,禁止播出和发行所制作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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