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宜兰县政府办理补助民营事业单位雇用身心障碍者雇用津贴执行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 2005-06-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社劳字第094008084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宜兰县政府府社劳字第094008084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本要点依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及就业服务法等相关规定订定之。

二、目的: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透过补助民营事业单位雇用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津贴,提高身心障碍者就业。

三、补助对象:设籍本县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民营事业单位。

四、补助方式:

(一)雇主申请雇用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津贴,津贴计算为每人每月发给新台币五千元,最长以十二个月为限;如进用之身心障碍者为部分工时工作者,薪资未达基本工资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元,补助金额照工时比例计算【公式:15,840×「工时/(8时×30天)」】,每月津贴最高为新台币五千元。

(二)前项申请人应先向本府就业服务站(台)办理求才登记,并于二个月内雇用就业服务台所推介之人员。

(三)受雇时间:受雇身心障碍者每周工作时数二十小时以上,雇用期间连续达六个月以上即可申请,申请经核准者,按季发给津贴。

(四)雇主申请雇用身心障碍者雇用期间,依实际雇用时间以三十日为一个月计算,其雇用时间逾二十日而未满三十日者,以一个月计算。

五、雇主如已申请就业服务法或就业保险法雇用奖助津贴者,不得申请本津贴;同一身心障碍者经其它雇主申请本津贴领取后未满二年不得再申请。

六、雇主得申请本津贴之条件

(一)已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或缴纳差额补助费、代金。

(二)已依劳动基准法或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之规定发给工资;且无违反劳工相关法令之情事。

七、申请本就业促进津贴,应备下列文件:

(1)就业促进津贴申请书。

(2)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

(3)载明受雇者工作时数之薪资印领清册。

(4)劳保加保资料。

(5)本府就业服务站工作媒合证明。

(6)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影本。

(7)领据。

八、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编列预算支应,并以当年度编列预算用罄为止。

九、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政府相关法令办理。

十、本要点经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收支保管及运用委员会审议,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