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劳字第094008084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宜兰县政府府社劳字第094008084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本要点依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及就业服务法等相关规定订定之。
二、目的: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透过补助民营事业单位雇用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津贴,提高身心障碍者就业。
三、补助对象:设籍本县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民营事业单位。
四、补助方式:
(一)雇主申请雇用身心障碍者就业促进津贴,津贴计算为每人每月发给新台币五千元,最长以十二个月为限;如进用之身心障碍者为部分工时工作者,薪资未达基本工资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元,补助金额照工时比例计算【公式:15,840×「工时/(8时×30天)」】,每月津贴最高为新台币五千元。
(二)前项申请人应先向本府就业服务站(台)办理求才登记,并于二个月内雇用就业服务台所推介之人员。
(三)受雇时间:受雇身心障碍者每周工作时数二十小时以上,雇用期间连续达六个月以上即可申请,申请经核准者,按季发给津贴。
(四)雇主申请雇用身心障碍者雇用期间,依实际雇用时间以三十日为一个月计算,其雇用时间逾二十日而未满三十日者,以一个月计算。
五、雇主如已申请就业服务法或就业保险法雇用奖助津贴者,不得申请本津贴;同一身心障碍者经其它雇主申请本津贴领取后未满二年不得再申请。
六、雇主得申请本津贴之条件
(一)已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或缴纳差额补助费、代金。
(二)已依劳动基准法或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之规定发给工资;且无违反劳工相关法令之情事。
七、申请本就业促进津贴,应备下列文件:
(1)就业促进津贴申请书。
(2)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
(3)载明受雇者工作时数之薪资印领清册。
(4)劳保加保资料。
(5)本府就业服务站工作媒合证明。
(6)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影本。
(7)领据。
八、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编列预算支应,并以当年度编列预算用罄为止。
九、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政府相关法令办理。
十、本要点经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收支保管及运用委员会审议,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