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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 1999-07-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农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江苏河北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正在稳步开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制定工作方案和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偏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精神的问题。
   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和基金会工作健康地开展,现就不得转嫁农村办事合作基金会风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要按照国办发(1999)3号文件规定的“风险自担”原则,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不得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金融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转嫁风险的行为。

  二、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多头借款的,在改制、清盘关闭或破产时,对债务的清偿,除抵押品可优先清偿外,要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债权人应按同一顺序清偿,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不能分先后。

  三、各地不得指令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用以置换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农村信用社收购资不抵债农村合作基金会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种养业借款时,要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承受能力。各地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收购资不抵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其它资产。

  四、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要抽调专人参加,并严格按规定掌握有效资产的划分标准。各地不得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弄虚作假,更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

  五、各地要按照国办发(1999)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迅速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做法,并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深入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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