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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装袋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8-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经贸〔2005〕13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塑料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自2006年1月30日(春节)起,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装袋;农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月30日前,各餐饮、住宿企业和农贸市场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完成替用品过渡。2006年2月1日起,市有关部门开始组织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

  三、各级经贸、环保、工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筷子和塑料餐具、包装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一)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关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在经营中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一次性塑料餐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的,根据《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在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本市销售或者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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