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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体艺厅函[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2]12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切实推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决定今年对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的状况;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3月至10月为各地自查时间,各地的自查报告于10月20日之前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11月中旬,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的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各地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督导自查工作,使自查的过程成为推动、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在这次专项督导自查中,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边查边改,落实整改措施。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
  二、根据《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配备艺术教育专(兼)职教师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的情况。
  四、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类课程的情况,开展学校课外艺术活动的情况以及举办学生艺术节活动的情况。
  五、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及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情况,因地制宜配备检测器材、培训师资队伍的情况。
  六、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及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的情况。
  七、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及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及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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