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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央各机关房屋管理工作统一移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领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10-27 生效日期: 1955-10-2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55]国秘字第195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了统一和加强北京市机关房屋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本院决定将原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管的中央各机关的房屋管理工作移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于十月十四日通知各机关、团体遵照执行。至于有关交接房屋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已由张策、薛子正等九人组成的交接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并经本院批准,现将这个报告发给你们,希即依照执行。

1955年10月27日


  关于组成房屋管理工作交接委员会给习秘书长并总理的报告
  习秘书长并
  总理:
  根据八月十七日司秘书长召集的关于统一北京市机关房屋领导管理工作的决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办的中央各机关(包括党派、团体,下同)房屋管理工作应争取在十月中旬统一移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并决定由张策、薛子正、范醒之、牟泽衡、王林、谷静波、刘墉如、犹凤歧、荣光等九人组成交接委员会具体领导交接工作。交接委员会已在八月十九日、九月三日召开了两次会议。对交接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此项交接工作,除机关事务管理局须留极少数工作人员承办国务院直属机构基建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的审核工作外,该局原有房管机构(房屋管理处和附属的修建工程队)和人员编制应随同原工作任务一并移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接管,因此主要是转移领导关系问题,在日常业务进行上,不致受到影响。此外与机关房屋统一管理,统一建筑交接工作有关的几个问题,拟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关于今后中央机关行政建房经费究应列为中央预算还是列为北京市预算问题,考虑到中央行政建房经费是一笔专款,数字又较大,如列为地方预算,则在北京市总预算中将会占很大比重,且和其他支出在比例上很不相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时,需要增加许多解释工作,因此,除今年因即将结算暂不移交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继续掌管外,今后两年中拟仍列入中央预算,由北京市代管的方式办理。

  二、关于中央机关房屋修缮费补助问题。过去的办法是中央各机关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和宿舍)修缮费按每一标准间(按建筑面积十五平方公尺计算)每月六元列入行政经费预算,其中以二分之一(即每间每月三元)拨给各机关自行掌握开支,下余二分之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掌握,重点补助。这项经费预算一九五五年总数为一千四百七十七万元,拨给各机关开支的共七百三十八万元。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掌握的部分,根据去年和今年使用的情况,用在补助各机关一般修缮的款数很少,也就是说各机关自行掌握的部分已基本不够用。中央机关房屋移交北京市管理后,修缮问题本应由北京市统一管理,但由于中央机关所用宿舍已决定自九月份起开始收租,因之修缮费的处理办法也要随之变更。对于中央机关房屋修缮问题,今后拟如下办理:
  一九五五年因预算已定,且已届结算,拟不再变动。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掌握的修缮费也不作移交,继续负责掌管。北京市自九月份起所收到的中央机关宿舍租金应按月汇总上交国库。
  今后中央机关房屋修缮费,拟采用“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即:除北京市所收中央机关宿舍租金专作修缮使用外,因新规定租金较低,且收租标准略有变更(按使用面积计算)加上中央机关的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又不收租,故其修缮费用自应由财政部专款补助。一九五六年,拟由财政部补助七百万元的中央机关房屋修缮费,拨交北京市掌握开支,年终向财政部专案报销。

  三、关于中央各机关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建房任务和购租民房与外国驻京使、领馆用房的新建、安排等有关业务,决定由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统一接办,今后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是:
  中央各机关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申请在北京市区建房和购租民房,应先由其主管部、会审核同意,再转北京市主管部门商洽办理。事业、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相互转房屋,应先经北京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外国驻京使、领馆新建、修缮问题,应由外交部提出计划和预算,由北京市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使、领馆职员租赁宿舍问题,由北京市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四、关于北京市区基本建设平衡计划的承办问题。上述工作在一九五四年十月是由前政务院房屋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房委会撤销后,经邓小平副总理批交国家计划委员会承办。计委在核定一九五五年的基建计划时,认为困难很多,处理棘手,乃又交回国务院秘书厅。今后拟交北京市办理这项工作,但由于北京市不了解中央各部会、企业厂矿的生产计划年度任务,故在审核程序上确有困难,要求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事先审核其在北京市区的基建计划,并予平衡后,再转送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综合平衡核定。如最后核定与申请单位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则由北京市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国务院核批。

  五、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承办的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房屋组的有关工作(主要是拟订房屋调整方案的工作),该处在移交北京市后仍继续承办。
  关于正式移交口或暂拟在九月底。鉴于以往在管理中央机关房屋方面缺乏健全制度,北京市接管后在处理房屋分配和调整等工作上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拟请国务院在移交前,公布房屋使用标准,并请通知中央各机关明确今后房屋管理的工作关系,并应尊重和服从北京市有关房屋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同时在房屋管理业务上中央机关的管房机构(或专职人员)应用北京市房屋主管部门直接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并接受其指导。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核批示。

 

张策
  薛子正
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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