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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资厅[2005]40号

各中央企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例》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持企业稳步、持续、长期发展的必要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及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新形势,对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促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出发,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包含着许多新理念、新思路,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较重。各企业要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条例》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条例》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两个方面,突出宣传重点。一条主线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两个方面是:规范企业信访工作,规范职工群众的信访行为。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宣传《条例》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以及《条例》对建立高效的信访工作机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的基本要求。
  《条例》宣传的重点对象:一是要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企业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条例》,依照《条例》来抓好信访工作。二是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
  要把宣传与贯彻《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注重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一是依照《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的信访工作办法,改进现有工作方式方法,建立起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处理好集中宣传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处理信访问题的始终,在实践中加深理解。三是以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是否提高,群众上访行为是否得到有效规范为标准,注重在实际工作中检验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使宣传教育工作与实际工作两促进、两提高。

  三、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
  在《条例》的宣传工作中,要深刻领会新条例的立法主旨、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现实针对性,注重宣传的方式和效果。通过编印宣传提纲、开展知识竞赛和咨询服务,把宣传工作融于接访和办信工作中;通过办宣传栏、复信、下访、回访等形式,生动地向职工群众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要分层次的对分管信访工作的企业领导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提高工作水平,将《条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准确的运用到信访工作当中。
  各企业要督促、指导并支持所属企业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协调所属企业之间交流经验。近期国资委也将组织各中央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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