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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9 生效日期: 2002-01-2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

  二、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组织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组织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资料交审查部。其他有关事宜可与审查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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