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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5]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单位需提供的具体资料详见《涉税信息交流一览表》。
  税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商定出具体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责任科室及人员,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握税源,加强税收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和重点税种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和重点税种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为委托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完(免)税凭证或纳税保证金收据;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必须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山东省威海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征有关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与科技、民政、经贸、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合年审制度,共同对全市科技、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校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进行严格把关,有效防止假科技、假福利、假资源综合利用、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漏税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不折不扣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对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企业,要依法恢复征税。
  (六)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一)拥有并且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在纳税人办理年检时征收,对不能提供完(免)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车船进行年检。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房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
  (八)可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九)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集贸市场可委托其管理机构代征市场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十)其他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以上有关单位应当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由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核发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代征单位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的行为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起一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代征单位必须在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特殊行业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季度后15日内),同时与税务部门进行票款结报。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停征和占压、挪用、截留代征税款。
  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无偿对纳税人和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代征人员每月结束后20日内要将上月代征税款明细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代征行为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与手续费挂钩。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区域,要进行重点整治。税务机关对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业户进行查处。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指定专人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各级政府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各部门的信息传递、委托代征、部门配合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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