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37号
北京湖南广西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提取(摊销)二OO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报告》([2001]中算集财字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