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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4]46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局对原“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制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印发给你们,并对使用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
  2、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但未发给企业通知书的,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
  3、原来已发给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通知书”暂可以继续使用,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统一换发“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原通知书停止使用。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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