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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监人[20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是在一段时期内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有效措施。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在积极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范围,并对扩大范围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采取全国统一领导、统一考试的方式实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领导与组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培训、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确定考试内容、编写应试指南、命题组卷、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主管药师或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从业药师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申报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复印件;
  3、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和申报条件审批同意后,发给准考证。
  (四)应考人员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前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考试内容
  (一)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科目考试。
  (二)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
  (一)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组织与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场设在各地、市级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的7月份,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
  (四)考试分两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六、资格认定
  (一)试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组织评判,考试成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承认1999年(含)以后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
  (三)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七、其他
  (一)从业药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发证、继续教育、职责及管理均按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意见执行。
  (二)符合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规定条件人员的认定办法,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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