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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等8部门联合制订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已经2003年4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和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现结合各地区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与市级以上企业考核相结合,以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考核为主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选的范围和对象范围:
  重庆辖区内的全部国有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象:40个区县(自治县、市)。


    第四条   考核评选的指标体系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的评选,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方法,选用35项经济考核指标组合成一套科学的指标群。考核指标的选择和设置,主要从反映各地区工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贡献能力、产出效率、产销衔接状况等7个方面考虑,在全面反映各地区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益、社会贡献方面的成就。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生产规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流动资产平均余额、现价工业总产值、新产品产值、新产品产值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7项指标。
  (二)经营规模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总计、现价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费用、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百元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费投入等9项指标。
  (三)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工业增加值计算)、产品销售率、利税总额、利润总额、人均创利税、所有者权益等12项指标。
  (四)社会贡献指标: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工业增加值等7项指标。


    第五条   考核评选的方法
  (一)考核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
  1.指标计算。以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内全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利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资产总额、百元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费投入、人均创利税、新产品产值率、出口交货值等9项主体考核指标,分别在40个区县(自治县、市)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再分别乘以各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和市级以上企业两个考核口径的权数确定。权数反映各项经济指标的重要程度和政策导向,根据近期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特点,结合各方意见,由专家调查法确定。9项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为:20、15、15、15、10、10、5、5、5;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业和市级以上企业两个考核口径的权数分别为60%和40%。
  2.强化社会保障职责。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凡进入“重庆工业十强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年工业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解缴率原则上不能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3.确定排位名次。根据区县(自治县、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确定排名。
  (二)设立“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
  为了鼓励欠发达区县(自治县、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做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设立“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对生产发展速度高,经济效益提高快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表彰奖励。
  1.奖励名额分配。每年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以外的30个区县(自治县、市)中,表彰奖励5个区县(自治县、市)。
  2.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考核指标力求简单、科学,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3项指标作为主体考核指标。
  3.考核评选方法。以区县(自治县、市)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和出口交货值增长幅度在30个区县(自治县、市)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确定。三大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是:50、40、10。
  4.确定排位名次。以30个区县(自治县、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市)所在经济区(即按三大经济区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第六条   考核评选的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调整、充实工考办力量,做到班子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
  (二)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工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三)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和有关经济、财务、统计专家,分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指标进行审核、确认。
  (四)每年4月,由市工考办按照评选方案,提出评为“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建议名单,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获得重庆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考核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
  区县(自治县、市)的奖金分配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制订,并报市工考办备案。


    第八条   考核评选的工作要求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进步奖”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会计法》的规定,严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否则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通报批评,依法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缴有关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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