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 1999-05-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14号

地方环境标准是我国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和地方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权限、地方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地方环境标准的管理工作,使地方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就地方环境标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环境标准经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件。

  三、地方环境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并在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四、已经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要求报批,编号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附件:地方环境标准编号方法

1999年5月1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