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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今年夏、秋季节,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干旱天气,地表径流急剧下降,自净能力减弱。目前,不少地方又陆续进入枯水期,防范水污染事故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事故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对本地区水质水情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部位和单位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污染事故隐患单位开展一次检查,特别是对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要逐一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采取停产治理或以治理能力定生产产量的措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满负荷运转。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闸坝调度,合理调控水量。为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污染事故,要实行小流量下泄。
  三、要加强水质监测。加强水质自动站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数据传输。随时准备启动应急监测系统。自2001年11月15日至2002年3月15日,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断面以及出现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污染事故的河流断面,上下游环保部门的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2次,按照规定时间将监测数据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要切实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环保部门要在发现污染事故后6个小时内将速报上报我局值班室。要建立跨界环境污染事故联合调查制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上、下游地区的环保部门通报情况,接到通报的环保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双方环保部门立即对受污染水质开展同步监测,对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及时查清污染源。因通报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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