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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2 生效日期: 2001-11-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要点如下:   一、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二、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三、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四、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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