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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发型字第0920260112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中县政府府发型字第09202601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财政收支划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第3条 本办法用词之定义如下:

一、决算数:指经由乡(镇、市)民代表会审议通过之决算数。

二、基本财政收入:指最近三年度乡(镇、市)税课收入决算数,包括中央统筹分配税实拨之决算平均数。

三、基本财政支出:指下列各项费用最近三年度决算平均数:

(一)正式编制人员人事费,包含本俸、加给、生活津贴、福利互助金、退休抚恤金及保险费。

(二)基本办公费:按正式人员编制员额数乘以行政院核定之共同性质费用标准表中之统筹业务费标准核列。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研究费、主席、副主席特别费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依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 例规定之民意代表定额支给费用标准核列。

(四)路灯、交通号志所需电费。

第4条 县统筹分配税款(以下简称本税款)之来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下列款项:

(一)地价税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房屋税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契税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本税款专户存储之孳息收入。

第5条 本税款依本法规定分为下列二类:

一、特别统筹分配税款:本税款总额百分之十。

二、普通统筹分配税款:本税款扣除特别统筹分配税款后之其余款项。

第6条 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各乡(镇、市)之款项,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基本财政收支分配数,占可分配总额百分之五十,优先弥平各乡(镇、市)近三年度基本财政收入决算数平均值少于各乡(镇、市)近三年度基本财政支出决算数平均值之差数;其余额再按各乡(镇、市)最近三年基本财政支出平均数占全部乡(镇、市)最近三年基本财政支出决算数平均值之百分比分配之。

二、平衡乡(镇、市)财政分配数,占可分配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各乡(镇、市)获配基本财政收支分配数较前三年度核配县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决算数平均值减少者,依减少数占全部减少合计数比率分配,并以弥平减少数为限,如有余额依前款各乡(镇、市)最近三年度基本财政支出平均数占全部乡(镇、市)最近三年基本财政支出决算数平均值之百分比分配之。

第7条 普通统筹分配税款依前条规定核算分配各乡(镇、市),并配合预算筹编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通知各乡(镇、市)公所以「税课收入-县统筹分配税款」科目纳入预算。

第8条 特别统筹分配税款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各乡(镇、市)公所紧急及其它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由各乡(镇、市)公所函送支出计画,报经本府核定后,纳入预算执行,并应依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业务督导建设奖励金,依财政业务督导要点核拨。

三、税课征绩优良建设补助,依地价税、房屋税征绩优良奖励办法核拨。

四、其它经县长核定之补助。

第9条 本税款应于县公库开立专户存储。

第10条 税课划分县统筹分配之款项,稽征机关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解缴本税款专户。

第11条 普通统筹分配税款依核定数按月平均拨付受分配乡(镇、市)公所,并通知各乡(镇、市)公所应掣领款收据、纳入预算证明函送本府凭拨。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实际收入较预估收入短收时,于年度结束前二或三个月调降拨付金额。

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实际收入超出预估收入时,依各乡(镇、市)最近三年基本财政支出平均数占全部乡(镇、市)最近三年基本财政支出决算数平均值之百分比分配各乡(镇、市)公所。

特别统筹分配税款之核拨,依受分配乡(镇、市)公所掣领款收据、纳入预算证明及其它相关凭证拨付之。

第12条 各乡(镇、市)公所未依相关法律规定负担应负担之经费及办理应缴付或应退还本府款项者,本府得暂停拨付或扣抵其应得统筹分配税款。

第13条 本税款之会计事务,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其实际收入情形并上网公告。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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