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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关于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1-1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新出联(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2001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出境内部分出版、发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违反我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等有关规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并走私入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的部署,进一步打击走私光盘行为。现就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委托境外企业加工上述光盘事项,此前下发的批准文件终止执行。此文执行前已到口岸的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海关仍可凭有效证件办理验放手续;此文下发之后到口岸的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不得验放,并做退运处理。

  二、加工贸易项下光盘的加工及进口,继续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的通知》(署法(2000)33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违反本通知进口、走私光盘的,由海关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海关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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