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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近几年退耕还林工作开展自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3]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北部新区管委会,农发行市分行:
  最近,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对我市云阳、丰都等15个区县2001、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如,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虚报造林面积,挤占挪用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变相截留挪用退耕还林种苗补助资金,退耕地林粮间作,粮食供应企业回购退耕还林粮食,个别粮食供应企业供应未经检验的粮食,部分农发行为粮食供应企业回购退耕还林粮食提供贷款等。
  为了树立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良好形象,市委、市政府于4月29日召开了退耕还林工作紧急会议,研究了整改措施,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举一反三,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近几年本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作开展自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自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退耕还林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森林植被、再造秀美山川、确保江河安全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重庆特殊市情的客观要求,是生态环境建设的总抓手,被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认识搞好退耕还林自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成强有力的班子,抽调精干的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对近几年的退耕还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

  二、明确自查重点,查找工作不足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近几年的退耕还林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
  (三)种苗造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兑现情况;
  (四)补助粮食兑现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及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回购补助粮食的情况;
  (五)地方配套资金、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特别是典型案例。

  三、严格工作方法,确保自查质量
  各地在自查前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认真学习《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方法,保证质量。
  (一)现场检查。要按有关规定抽取一定造林面积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面积核实率和成活率(保存率),退耕地还要检查林粮间作情况。要对参加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供应的粮食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二)走访群众。可采取召开群众大会、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重点了解群众对退耕还林政策的了解程度、政策兑现情况和满意度。
  (三)个案查处。各地对吉林专员办提出的问题和市委、市政府交办核查的问题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做到一查到底,绝不手软。

  四、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下一步工作目标
  各地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农民利益的事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党纪和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要通过自查,进一步增添措施,堵塞漏洞,规范工程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限时完成自查,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必须在5月底以前完成退耕还林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监察局和农发行市分行。由以上部门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各地的自查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如有不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取消或调减该区县(自治县、市)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计划。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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