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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人教字[2000]572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院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骨干,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善于创新、廉洁奉公的管理干部队伍,结合院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技能提高的学习教育,进行职务聘任的职前和在职培训。

第二章 目标、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的原则,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可采取短期培训、高级研讨、学术讲座、交流考察、岗位培训、进修研究生课程和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目标.
  ①-般管理人员:注重学习现代管理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目标管理、协调沟通、办公操作等能力;
  ②中层管理人员: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学习;注重提高组织策划、公关协调、项目决策和创新能力;
  ③高层管理人员:注重提高宏观决策、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以及科技发展洞察力。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应不少于72学时,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配合必要的脱产(半脱产)进修学习。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人事教育局负责院机关继续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各局主管领导和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局应切实重视继续教育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本局管理干部的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质量,讲求实效,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做好学习总结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参加培训学习的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前均需到院人事教育局领取《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申请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交人事教育局备案,获批准后方可得到资助。

  第九条对于学历教育,每年每个单位可支持l-2人参加学习,各局应严格把关。学员在学习结束后服务两年以上,方能申请更高学历的学习。

  第十条 各局领导应严格审批制度,明确申请者的要求和预期效果,所学内容应有助于所从事的工作,坚持择优精选的原则,注重培养年青骨干。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机关各局结合本系统工作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经评审确定后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机关人员参加院外单位组织的短期岗位培训,所学内容为工作必备技能的,可全额报销学费。无特殊原因,不资助参加机关外主办的与院机关组织安排的培训班内容类似的学习。对于社会组织的研修班、研讨班、取证班,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机关人员进行学历提高教育,参加本科课程学习的,经批准可报销学费40%;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含MBA、MPA),经批准可获得课程学习部分学费2/3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申请授予学位所需费用自理。取消对大专学历学习的资助。参加学历教育者不予脱产。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结束后,持学习合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或结业证书),以及办学单位正规收费凭证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我局批准参加的培训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境外培训,所需匹配经费及参加人员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按照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卡登记、统计、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局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各局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建立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机关各单位违反本规定,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或者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或给予适当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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