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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甘质技监监[2001]290号

  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处)、物价处(局),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的有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已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列入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查检验),一律不得向受检企业和经营者收取检验费。检验样品由受检企业和经营者无偿提供。样品检验后,承担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按有关规定退还样品。抽查检验按照谁下达检验任务谁承付检验费的原则,对列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检验计划的承检机构在完成抽查检验工作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省财政厅支付的抽查检验费中核拨。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的定期检验,承检的质检机构可以向受检企业和经营者收取规定的检验费。定期检验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公布。

  三、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新产品定期鉴定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复检等可以收取检验费。

  四、为了防止重复检验、多头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定期检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安排和组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得超计划、越范围实施检验。凡在抽查检验中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定期检验超出收费标准规定收取检验费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局(处、委)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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