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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J章:水质指标声明(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5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水应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整个管制区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

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 整个管制区

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 整个管制区

化剂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个管制区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

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 整个管制区

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水不应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

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应少于每100毫升1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 整个管制区

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数计

算。

C.颜色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整个管制区

D.溶解氧

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4毫克。整个管制区

E.酸碱值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整个管制区

F.温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 整个管制区

摄氏2.0度。

G.盐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 整个管制区

多于10%。

H.悬浮固体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 整个管制区

20毫克。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 整个管制区

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5天生化需氧量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毫克。 整个管制区

K.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15毫克。 整个管制区

L.有毒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彼此 整个管制区

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水中有毒物质不应达致对人类、

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害、致癌、

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人类活动不应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 整个管制区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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